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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招標通知書的性質
1.招標、投標、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明確的規(guī)定:招標公告是一種要約邀請。
投標是要約,是有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其內容具體明確,并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標文件的內容,可以確定合同的全部內容,因此,投標行為將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同時,投標人表明一旦中標,將受投標文件約束,表現(xiàn)為中標后將按照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標保證金作為保證,因此,也符合“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條件。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前投標人的責任:投標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即對要約人產生約束,自開標之日起至確定中標人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的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違約責任。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是承諾。由于投標人投標的過程為要約,那么招標人在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嚴格評審,確定某一投標人為中標人之后,向其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即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因為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意味著招標人接受了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即中標通知書是受要約人(招標人)同意要約(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標文件又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兩者的內容構成了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所謂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雙方為簽定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先合同義務一般存在于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以后承諾生效,即發(fā)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行為則應視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行為,其所承擔的責任也應為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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