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協議范本”不可或缺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所謂的“委托代理協議”應該是怎樣的格式?應該由誰來制作?法律上并未對此進行明確。而實際工作中,因為委托代理協議的原因,采購人與代理機構之間存在著糾紛。
山西省出臺的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通知》(以下簡稱《山西通知》)和天津市出臺的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通知》(以下簡稱《天津通知》),則分別對當地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的大體模式做了規(guī)定。
監(jiān)管部門制定
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購代理協議多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定,在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某個采購項目時,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可有人表示,采購人或許對政府采購程序不是很了解,有可能沒有主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意識。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拿出一個委托代理協議讓采購人簽訂,其中的某些條款則可能對采購人不利,容易使采購人陷入被動,從而引致糾紛。那么,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的范本由誰制訂比較合適呢?
山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劉國宏就此解釋:“經濟合同范本由工商部門制定,而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部門,也應制定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相比較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單方面制定來講,采購監(jiān)管部門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場上,制定的范本將更為客觀,可以維護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雙方的利益。”
內容全面客觀
在實際操作中,雖然不少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簽了委托代理協議,但委托協議中對雙方各自的職責、義務的描述一般流于簡單,雙方的法律關系不甚明確,很容易導致出現糾紛。
《山西通知》就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基本情況、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怎樣追究、爭議如何解決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其中在項目的基本情況中,對采購方式的選擇、中標供應商的確定、合同的簽署、履約情況的驗收、招標費用的收取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guī)定;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中規(guī)定甲方采購人的權利與義務15條,乙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9條。
《天津通知》則從采購人的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范圍、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招標代理服務費用、不可抗力、協議的變更、中止、解除等方面做了規(guī)定。其中著重規(guī)定了9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1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附加了政府采購方式相關說明、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產生辦法相關說明等內容。
“把所有考慮到的政府采購委托代理中可能發(fā)生的每個細節(jié)都規(guī)定清楚,內容非常豐富且十分客觀,無論是對采購人而言,還是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來講,這個范本的指導性比以前的格式化的范本更強。”劉國宏強調。
注重實用性
據了解,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的大體內容多是:我單位現委托你單位對某項目進行招標。
我方將按照委托須知中的各項要求,提供招標中必要的文件和資料,配合你們工作。你方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招標。這樣的委托書因為過于簡單格式化,存在發(fā)生糾紛的隱患。而《山西通知》和《天津通知》都沒有把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停留在這樣簡單的層面,而是在格式上體現出了實用性。
劉國宏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山西通知》中的不少內容是“選擇題”,沒有強制性地規(guī)定協議雙方具體應該怎樣做,而是在法律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允許協議雙方有多個選擇。比如,在規(guī)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時,協議雙方可以有兩種選擇方式,一是采購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二是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采購人確定。這樣一來,就體現出范本的靈活性。
此外,無論是《山西通知》還是《天津通知》,不少協議內容均有“填空題”的形式。比如,《天津通知》在規(guī)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時,寫有“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支付方式為 ”的字樣。無論是“選擇題”還是“填空題”,或是原則性的文字性表述,這都使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文本在內容詳盡的前提下更加實用,給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更大的商議空間。
不少業(yè)內專家對山西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監(jiān)管部門能在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上進行規(guī)范,可以有效減少采購中的糾紛。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統一制作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做法本身可以起到規(guī)范作用。
但是,全國各地政府采購開展情況不一樣,省級、市級和縣級的情況也多不一樣,且每次委托的項目不盡一致,有點擔心統一委托代理協議格式的做法是否能夠得以順利進行。江西省沒有這樣的協議范本,但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本身就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了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也能達到規(guī)范的目的。
此外,采購人未必不懂得政府采購程序,一般來說不會在委托代理協議上出現失誤。把本該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這是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在這種前提下,有沒有委托協議都一樣,只要有一個委托確認書即可。所以,我個人認為,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能達到規(guī)范委托代理的目的就行。
做法值得借鑒
重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處長杜香序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出臺一個規(guī)范性的文件,將一個地區(qū)一個范圍之內的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形式進行統一,這種做法很好,非常值得借鑒。
制定統一的委托代理協議范本,不但對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如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有很強的指導性,也能很好地規(guī)范、避免在委托代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
采購人的授權書更重要
陜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李宇
采取靈活的形式,對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的內容進行細化規(guī)定,這種做法不錯。
陜西省也曾在當地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辦法中提到對委托代理協議進行的監(jiān)管內容。不管規(guī)范的形式怎樣,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委托代理中的相關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采購中可能出現的糾紛。
不過,關于“委托”可以延伸出另外一個意思,即采購單位授權采購單位的代表的授權委托書。這個“授權委托書”可以明確規(guī)定授予采購單位代表,即采購項目經辦人的具體權力。這樣,采購單位代表在授權范圍之內的行為就是代表采購單位的行為,而不是采購人代表個人意志的體現。
比如,如果采購單位授權經辦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推選預中標供應商,經辦人做出了選擇之后,采購單位領導又不滿意,不同意在中標通知書上簽字,這就利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根據“授權委托書”做出正確決定。
所以,采購單位委托采購單位代表的“授權委托書”更為重要。
鼓勵中介競爭
云南省昆明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董亞波
出臺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可能更多的是維護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或許對社會中介機構的限制多一點,以避免社會中介機構在與采購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中設置陷阱讓采購人跳進去。
其實根據我個人經驗,社會中介機構一般不會為了一點小利益而鋌而走險地去做損害采購人正當權益的事情。如果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是在維護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雙方合法利益的基礎上,不偏袒任何一方,這對規(guī)范政府采購是有一定好處的。制定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意義究竟有多大,不好說。如果沒有范本,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時,核心的事項就那幾方面,把協議中的重要事項列出來,大體上就不會出現損害采購人利益的事情。
其實,監(jiān)管部門可以嘗試鼓勵中介競爭。在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時,讓代理機構對今后的行為做出不損害采購人利益的承諾。比如,認真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短評:
監(jiān)管制定更公允
就全國范圍來講,由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情況并不多。雖然有人說無論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還是采購人,只要雙方有一個共同認可的協議模式即可,但是,由監(jiān)管部門統一制定一個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范本還是很有必要的。
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協議雙方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有一份責任明確的委托協議書就能解決很多麻煩事。即便采購人每次委托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不一樣,采購金額不一樣,但是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文本還是應該做到起碼的規(guī)范,應該對委托協議的格式有一個大體的規(guī)定。如果協議格式統一,并且內容能體現采購人委托項目的不同情形,就可大大增強委托代理協議的可操作性,避免五花八門的委托協議書的出現。規(guī)范委托行為,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減少因為某委托事項漏掉而引起的采購糾紛。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的基本格式和要求應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統一制定,而不能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自行印制。這不僅僅是因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多家,更是因為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制定范本的立場更為中立,其范本內容也相應地會更客觀,更利于政府采購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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