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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出行受理匯兌委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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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出行受理委托后,主要會對企業(yè)的匯兌憑證進行審查。其審查內容主要有:

  1、匯兌憑證填寫的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正確。

  2、匯款人賬戶是否有足夠支付的金額。

  3、匯款人的印章是否與預留銀行的印鑒相符合。

  其中審查重點在第2項。

  審查無誤后,銀行會給企業(yè)簽發(fā)“匯款回單”表明銀行已受理匯款委托。

  剩下的工作,就是匯入行收到匯款后,向收款企業(yè)辦理支付手續(xù)。

  同時《支付結算辦法》又對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規(guī)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的,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fā)證機關和“代理”字樣以及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取款時,也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其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并同時交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若收款人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手續(xù)。

  但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3.匯款人在款項尚未匯出匯出行時,可以申請撤銷匯兌。

  在申請撤銷時,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4.匯款人在款項已經匯出匯出行時,可以申請退匯

  匯款人辦理退匯時,對在匯入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必須達成一致退匯意見,否則銀行不辦理退匯手續(xù)。

  對在匯入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申請退匯時,必須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行通知匯入行,經匯入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行時,方可辦理退匯,否則,不得辦理退匯。

  匯入銀行在已收款人拒絕接受匯款時,立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已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支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發(fā)布:2007-03-26 15:0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