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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子當“二房東”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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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7日發(fā)布上月行業(yè)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中指出,該協(xié)會近期收到關于“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的投訴咨詢案件。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提醒消費者,在未經

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子 需承擔法律責任

2014年1月1日,梁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出租人葉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的某物業(yè),約定租賃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合同須賠償違約金。同日,梁某向葉某支付押金5000元。2014年3月1日,梁某因工作調動,需離開廣州,遂向葉某提出解除租賃關系。但葉某表示若需提前解除,押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以返還。于是,梁某為維持與葉某的租賃關系,遂決定將該物業(yè)進行轉租。

2014年3月5日,梁某將該物業(yè)轉租給胡某。但胡某在居住期間,因用電不當導致房子起火,使葉某遭受損失。事后,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梁某的租賃關系,并要求梁某承擔因該房子起火所造成的損失。經審查,《租賃合同》未約定梁某有轉租的權利,且梁某也無證據證明其已獲得業(yè)主葉某的同意進行轉租。最后,法院判決葉某與梁某解除租賃關系,梁某須承擔因該物業(yè)起火所造成的損失。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介紹稱,轉租是指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物業(yè)轉租給次承租人的行為。《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分析,在該案中,梁某在未經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物業(yè)轉租給胡某,其行為已違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并且,胡某對該物業(yè)造成的損失,梁某應向葉某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布:2007-11-06 14: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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