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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工傷才辦保險 公司付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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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工傷后公司才為其辦理保險,上海大都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昨天因此被判為工傷員工支付了近50萬元的賠償。

  2004年,小董進入該公司工作,擔任塑膠造粒機操作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5月5日,他在工作中發(fā)生工傷事故,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29日,小董向上海市嘉定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6年1月24日,該會作出公司應支付小董工傷保險四項待遇443000元及配置上臂假肢費用66000元,應支付小董2005年5月5日至11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差875元。

  公司不服,認為其已于2005年5月為小董辦理了上海市外來從業(yè)人員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保險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因此,小董的工傷待遇可向保險機構理賠,不應由其支付。

  嘉定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給予救助和補償。被告小董在原告單位工作時發(fā)生工傷,原告應按外來從業(yè)人員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支付被告工傷保險四項待遇。被告經(jīng)鑒定確認需配備上臂假肢,原告應支付被告相應假肢費用。原告扣除被告工傷停工留薪期相關費用,致被告領取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違反規(guī)定,應予補發(fā)其差額。至于原告主張被告應直接向工傷保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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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11-17 15:5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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