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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合同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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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出現不可抗力,即火災、自然災害、封鎖、禁止進出口和其他合同雙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按不可抗力與其后果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如果上述情況與其后果持續(xù)達三個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補償可能的損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盡快將妨礙履行義務的不可抗力的出現和終止情況通知另一方。由賣方或買方國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況出現的必需證明。

  第十二條 罰則

  如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抵達期限,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數額規(guī)定如下:

  1.在最初三周內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

  2.以后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2%,但罰金總額不能超過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5%。

  第十三條 其他條件

  任何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自己對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對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補充意見只有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簽字后才有效。

  在買方國境內的一切費用和規(guī)費,包括海關規(guī)費和關稅,與訂立、履行本合同有關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在買方國境外,則由賣方承擔。

  本合同用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和分歧由國際仲裁機構審理。

  第十五條 雙方法定地址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

發(fā)布:2007-06-02 11: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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