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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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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債權人發(fā)現債務人的行為將會危害自身的債權實現時,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銷權,以保障合同中約定的合法權益。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及其他相關條款來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一定條件,而且還要區(qū)分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導致該條件的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如下。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人行為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債務人免除了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債務。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這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諸如,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價值10萬元的財產等。此等行為多是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表現。

  但是,在債務人所從事的下列行為中,雖然有可能使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者本應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但是,債權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拒絕接受某種可能使之獲利的行為。這是因為,撤銷權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并恢復債務人財產狀況,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財產。

 ?。?)債務人從事的減少財產行為與其身份密切相關,諸如收養(yǎng)子女。這是因為,撤銷權針對的是財產行為,而不包括身份行為。

 ?。?)不作為的行為。此類行為屬于消極行為.債權人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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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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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0: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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