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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攬合同中的一種,但與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規(guī)范不同,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強制性規(guī)范占了相當?shù)谋壤?,對于訂立了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責任也規(guī)定的較為嚴格。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標的的特殊性,其無效的處理與普通無效合同有著很大的差別,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較普通無效合同情形復雜。
(一)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xù)履行。這時,合同無效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一方,如果受損害一方對其損失不能通過舉證加以明確,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過錯一方除了承擔自己 的損失外,還要承擔因締約過失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建設工程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被確認無效的情形,筆者認為,不能按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恢復原狀或雙方返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來處理。第一種情況,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區(qū)域內(nèi)對其他工程構成威脅的,應按照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已經(jīng)完成的部分工程應拆除,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應返還。第二種情況,工程質量完全合格,也未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則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歸建設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勞動由建設方折價補償給施工方,折價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比例折價。最高院《解釋》第十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該解釋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避免教條,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第三種情況是賠償損失,如果因建設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建設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應該賠償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過錯的,承包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要賠償建設方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建設工程合同已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此類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釋》第2條和第3條的規(guī)定處理。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應該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價款。但仍應追究雙方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建設工程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分兩種情況給予不同處理:一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或自己維修,或負擔建設方維修費。二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對此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同時按照雙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對其它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的其它損失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后續(xù)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四)雙方共同故意損壞他人利益的民事責任
如果建設方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他們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訂立該合同的,依據(jù)《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該合同屬于損害國家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由國家收繳,當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返還集體和個人。當然,收繳的財產(chǎn)應限制在因該合同所獲利益范圍內(nèi),不能擴大到其它財產(chǎn)。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了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一)責令改正。如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責令改正;(二)責令停業(yè)整頓。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三)降低資質等級。如承包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四)吊銷資質證書。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五)罰款。罰款是最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如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4%以下的罰款。當事人訂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追求經(jīng)濟上的利益,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使其喪失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從而遏制當事人簽訂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追求額外利益的企圖。
三、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
雖然,在我國現(xiàn)有的《刑法》中并沒有針對建設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的相關罪名,但是違法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能夠以《刑法》中的有關罪名來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詐騙行為能夠以合同詐騙罪來定罪量刑;對于建設工程投標中的違法行為,能夠以串通投標罪來定罪量刑;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簽訂、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如果玩忽職守,而有關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合同無效,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應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來追究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的簽定和履行關乎民眾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國家對其從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強制性的規(guī)制,希望能夠減少因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操作,不僅要嚴把工程質量關,更要從源頭上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將法律風險和經(jīng)濟風險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優(yōu)化配置社會資源,避免因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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