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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法律》:偽造、變造、買賣行政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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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chǎn)事項行政許可證書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chǎn)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負有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依法以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和頒發(fā)證照等形式對安全生產(chǎn)事項實施行政許可。上述安全生產(chǎn)事項行政許可的各種公文、證照是法定文書,不得偽造、變造、買賣。

  違反《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chǎn)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犯罪主體是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chǎn)行政許可證書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chǎn)事項行政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具有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chǎn)行政許可證書的故意。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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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1: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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