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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試輔導資料(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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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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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處罰辦法》對此作出了下列規(guī)定:'

  1.立案及調查。

  2.承辦人員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客觀調查的,應當回避。

  3.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制作調查筆錄,收集證據(jù),勘驗物品。

  4.根據(jù)調查結果決定行政處罰;作出較重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四)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適用于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的一種行政程序。

  《行政處罰辦法》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舉行聽證、聽證的中止和終止等程序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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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2:1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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