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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重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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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到貨檢驗

  現場接收

  發(fā)包人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

  到貨前24小時,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雙方共同清點

  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移交后由承包人保管,由發(fā)包人支付保管費用

  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損壞丟失的由承包人賠償

  發(fā)包人不按規(guī)定通知承包人驗收的,發(fā)生損失由發(fā)包人負責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的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與合同約定不符時,由發(fā)包人承擔差價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guī)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不適合約定的,承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規(guī)格、型號不符時,承包人可以代為調劑串換,發(fā)包方承擔費用

  15.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到貨檢驗

  由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共同到貨清點

  承包人采的材料設備不符合約定時,應在工程師要求的時間內運出場地,重新采購,承擔由此發(fā)性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6.材料設備的使用前檢驗

  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具體的檢驗工作均由承包人完成,誰提供材料設備就由誰來承擔檢驗費用

  無論材料由誰提供,保管均由承包人保管,誰提供材料誰承擔保管費

  多次檢驗均不能免除提供者的責任

  誰的錯誤由誰來承擔費用,發(fā)包人的原因可以順延工期,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順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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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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