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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一章重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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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證的種類

  一般保證

  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

  連帶保證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采用

  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

  13.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機構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與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除外

  國家機關,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的除外

  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14.保證責任與相關規(guī)定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主合同變動,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5.施工投標保證-由投標單位(施工企業(yè))向招標人提供

  沒收保證金的情形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撤銷投標書

  投標人在業(yè)主已正式通知中標后,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未簽訂合同或提交履約保函的

  投標保證有效期限-從投標截止日起到確定中標人止

  投標保函(保證書)的處理

  未中標的退回

  中標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投標保函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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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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