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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輔導:FIDIC合同主要條款的解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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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項與付款是造價工程師比較重要的日常事務。FDIIC合同款項與付款相關章節(jié)中論述了單價合同的基本要義,本期將重點論述這些要義。

  中標合同金額

  一般招投標工作結束后,很多人都只是寫一個中標函就完了。實際上,與中標函匹配的“投標書”是需要推敲的,幾次回標的投標文件之間難免有各種關聯或矛盾。有時由于事件與過程過于復雜,這種關聯與矛盾誰都沒有意識到。比如投標承諾:“考慮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某年某月某日報價基礎上,再在某方面讓利某個百分點”,可是在前次的報價中有一個數字統計錯誤,這個錯誤就直接被帶進了結算。筆者建議在中標函發(fā)出后會要求中標單位就最終的承諾全新編制一個商務標。然后以這個商務標進入合同,并承諾此份“澄清”為最終的投標響應,直接把中標與投標對應起來。此前發(fā)生的事,只算一個過程,不算承諾依據。

  合同價格

  按我國規(guī)定,中標價就是合同價,這兩者之間出現偏差被定義為“對投標承諾的實質性改變”,也是一種不道德的商業(yè)行為,但中標價就是合同價這個說法卻不準確。比如招標文件規(guī)定按外幣簽合同,考慮匯率影響,中標后一個月簽合同,匯率變了,合同價格與中標價就不一樣了。按要約承諾式合同的定義,中標就是最終的承諾。到合同簽訂時所有合理的改變,都應該按照“合同變更”計入合同價款。所以FIDIC合同明確定義“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也即在中標之后合同簽訂之前發(fā)生的符合合同變更條件的價款變化,也應該計入合同價格內。

  成本(費用) 成本的定義是只針對工程相關價款的,不是任何費用都構成成本,成本名詞也不能隨便使用。FIDIC定義“成本”時與“索賠”相關。一般來說,索賠的意義在于“合理補償給合同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這樣合理補償就不應該包括補償利潤。

  FIDIC沒有明確定義索賠的概念。所以對于索賠的內容和范圍一直爭議不斷。特別是如何區(qū)分變更與索賠往往有爭議。筆者對此的理解是:清單項目中“量”定義的工作變化,一般都算做變更。因為導致清單量變化的工程變化通常都是構成工程實體的變化,所以只能算變更。變更費用直接走綜合單價,也當然包括了綜合單價中的利潤。只有超出清單范圍的部分才算作索賠。這里面又分兩種:第一是直接引起工程實體變化。比如原貼石材現改貼面磚,產生了新貼面磚的綜合單價。這個新單價里除了正常的變更,就可能含有某種索賠的意義。承包商希望獲取新單價里正常的利潤,價格比正常市場價高,承包商解釋是因為退掉原定的石材,又要緊急引入面磚,原定石材商和面磚供應商都會索要更高的費用,所以單價不得不抬高。此處顯然附加了“正常變更價格之外”、“補償某種損失”的意味,這應該稱作“索賠”。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補償的費用也要利潤,即退掉石材商引入面磚商的補償性費用也要報利潤,則顯然不合理。第二是為工程實體變化而必須做的一些非清單范圍內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這類“破壞行為”,都應該算做索賠。承包商做這樣的事,真正體現了“損失”,而雇主承擔除利潤外的承包商措施相關費用,也即成本,恰好體現了補償。所以索賠就只能索賠成本,不應該補償利潤。

  最終付款證書

  這個文件相當于我國最后委托造價咨詢公司審計工程結算完畢后簽訂的“結算審計報告單”,效力是相同的,都確認了最終結算價款,然后再說明未付事項。FIDIC合同條款中,函、單、表、書這幾個名詞的應用范圍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同。應用才會有效,要仔細揣摩。

  最終報表

  報表由承包商提交,相當于施工單位提交的最終結算書和竣工資料。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或暫定金額,是雇主為預計發(fā)生的工程項目準備的金額,所以承包商不用打“索賠暫列金額費用”的主意。第13.5款中“只應包括工程師已指示的,與暫列金額有關的工作、供貨或服務”的說法明確了暫定金額適用的范圍,所以不要把另一句“應用于變更”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變更上。

  保留金

  相當于保修金。實際這筆款項的擔保意義是大于其實質發(fā)生的意義,所以稱為“保留金”應該更準確。

  報表

  相當于通常所說的付款申請預算書及工程相關報告。

  工程和貨物

  FIDIC條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貨物,哪些是承包商貨物,有著嚴格定義。這一點國內合同定義相對較弱。

  承包商設備

  承包商設備所有權屬于承包商。與雇主設備最鮮明的區(qū)別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對于承包商使用與不使用此項設備并不進行實質性干涉。這些設備都是承包商為完成工程實體而使用的設備,在工程完工后要撤離工程。撤離時刻,承包商設備與雇主并沒有設備所有權爭議,只會有專用權爭議。

  貨物

  貨物定義是中性的,不分貨物歸屬,只與工程和其他不是由“購買”得來的物品相區(qū)分。

  單位工程

  單位工程的英文原詞是“section”,有人翻譯為“單位工程”,筆者認為其字面意義是指可分割的一個整體的某個部分,這個“部分”到底是“整體”的哪一塊并不確定,所以它不是單位工程,而是“部分工程”。在FIDIC條件下,雇主有權就部分工程進行先驗收先接收先使用,這與“單位工程”的概念差別很大。例如:一個商住樓項目,雇主要求在主體結構施工到三層時,承包商先行移交底層工程先做商業(yè)開業(yè)。而此時底層結構有大量的管線設備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將底層以某種“單位工程”的形式交出去似乎不可能。只能把不影響后面施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給雇主,讓雇主以商業(yè)開業(yè)的要求去配機電及裝修等工程。就是這樣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遺留大量的與將來完工工程的接口問題,也有當前使用的供電供水等問題。這個先移交給雇主的“部分工程”整體情況與“單位工程”應該有所區(qū)分。所以“section”翻譯成“單位工程”是譯者的一個失誤。

  FIDIC條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兩者的區(qū)別在于“section”是招標時就明確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簽訂后雇主變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義上,兩者區(qū)分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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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10: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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