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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項目部應主動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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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項目部應主動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a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b與合同有關的財務賬目。
c合同標的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d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e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1條  合同糾紛如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2條  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等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人員應將復印副本送達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的執(zhí)行。
第3條  如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執(zhí)行上述文書中的有關規(guī)定,項目管理人員應及時向相關單位主管進行匯報。
第4條  如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法務部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5條  在向所管轄法院提交申請執(zhí)行書之前,法務部、項目部等有關部門應認真核實對方的執(zhí)行情況,防止遺漏。執(zhí)行中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合同管理人員應制作協(xié)議書并按協(xié)議書規(guī)定辦理。
第6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zhí)行完畢后,項目管理人員應及時通知合同管理人員將資料匯總、歸檔備查。
第7條  合同糾紛自行協(xié)商、調解不成,需要申請仲裁或訴訟時,由相關的項目管理人員或項目部提出書面意見,經項目部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由項目管理人員配合法律部執(zhí)行。
第8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項目管理人員與合同管理人員應對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形成書面材料,向項目部經理或總經理匯報后與合同統(tǒng)一存檔備查。

 

 

發(fā)布:2007-07-22 10: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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