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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如何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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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如何選定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但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操作模式不統(tǒng)一,程序不規(guī)范,這種現(xiàn)象已經(jīng)成為當前拆遷工作的焦點問題。
  一、“推舉式”選定估價機構
  拆遷人在整個拆遷工作中處于主導地位,被拆遷人則處于從屬地位。被拆遷人所獲得的補償金是由拆遷人負責支付的,拆遷人掌握著被拆遷人的補償金支付權。從民法的角度講,拆遷與被拆遷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但從權利和義務的質(zhì)量上來區(qū)分,其自然形成了權利和義務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客體和內(nèi)容三者關系。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房屋拆遷工作,拆遷人只有一個,而拆遷人的相對人,即被拆遷人卻有若干個。如果因?qū)Ρ徊鸱课莸脑u估機構選擇由被拆遷人選擇,就有可能在同一個拆遷項目中出現(xiàn)二個或二個以上甚至若干個評估機構參與估價。這樣,不便于拆遷管理,不便于掌握估價標準的平衡性,不便于實施過程中的操作性。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示具有相應資質(zhì)等級的評估機構,其公示的內(nèi)容包括:房屋拆遷估價資質(zhì)證書、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估價人員的個人估價資格證書、估價機構的組織機構名稱及技術素質(zhì)情況簡介、規(guī)范的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樣本等。公示估價機構的目的是便于被拆遷人了解估價機構的合法性、專業(yè)技能及社會信譽情況。選擇估價機構時,拆遷人應當組織召開由被拆遷人代表、估價機構、拆遷管理部門組成的“聽證會”,主動推舉合適的估價機構供被拆遷人參考,如被拆遷人代表無反對意見的,即為確定。如被拆遷人代表半數(shù)以上持反對態(tài)度的,拆遷人可另行推舉估價機構,再次征求被拆遷人代表的意見。拆遷人在推舉估價機構時,一次只能推舉一個,這樣便于確定。我們把這種選定方法稱作“推舉式”選定。
  二、“抽簽式”選定估價機構
  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則應由拆遷管理部門出面干涉。按照《條例》規(guī)定,拆遷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評估機構施行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職能。因此,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估價機構的選定發(fā)生矛盾時,則應當由拆遷管理部門在已經(jīng)公示的估價機構名錄中抽簽確定估價機構,這就是法律上所講的“救濟”手段。當采取“抽簽式”的方法選定估價機構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司法公證機關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對抽簽的器具、程序、方法、結果進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抽簽結果應當眾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證文書。

發(fā)布:2007-07-23 10:5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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