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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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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攬合同中的一種,但與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規(guī)范不同,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強制性規(guī)范占了相當?shù)谋壤?,對于訂立了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責任也規(guī)定的較為嚴格。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標的的特殊性,其無效的處理與普通無效合同有著很大的差別,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較普通無效合同情形復雜。PgMp

  (一)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xù)履行。這時,合同無效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一方,如果受損害一方對其損失不能通過舉證加以明確,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過錯一方除了承擔自己 的損失外,還要承擔因締約過失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二)建設工程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被確認無效的情形,筆者認為,不能按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恢復原狀或雙方返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來處理。第一種情況,已完成部分工程質(zhì)量低劣,無法補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區(qū)域內(nèi)對其他工程構成威脅的,應按照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已經(jīng)完成的部分工程應拆除,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應返還。第二種情況,工程質(zhì)量完全合格,也未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則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歸建設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勞動由建設方折價補償給施工方,折價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比例折價。最高院《解釋》第十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zhì)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該解釋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避免教條,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第三種情況是賠償損失,如果因建設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建設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應該賠償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過錯的,承包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要賠償建設方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三)建設工程合同已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此類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釋》第2條和第3條的規(guī)定處理。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應該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價款。但仍應追究雙方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建設工程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分兩種情況給予不同處理:一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或自己維修,或負擔建設方維修費。二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對此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同時按照雙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對其它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的其它損失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后續(xù)費用,如拆除質(zhì)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四)雙方共同故意損壞他人利益的民事責任http://52tianma.cn/

  如果建設方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他們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訂立該合同的,依據(jù)《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該合同屬于損害國家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由國家收繳,當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返還集體和個人。當然,收繳的財產(chǎn)應限制在因該合同所獲利益范圍內(nèi),不能擴大到其它財產(chǎn)。training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了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一)責令改正。如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責令改正;(二)責令停業(yè)整頓。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建設工程質(zhì)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zhì)量標準,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三)降低資質(zhì)等級。如承包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四)吊銷資質(zhì)證書。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五)罰款。罰款是最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如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4%以下的罰款。當事人訂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追求經(jīng)濟上的利益,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使其喪失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從而遏制當事人簽訂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追求額外利益的企圖。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三、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雖然,在我國現(xiàn)有的《刑法》中并沒有針對建設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的相關罪名,但是違法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能夠以《刑法》中的有關罪名來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詐騙行為能夠以合同詐騙罪來定罪量刑;對于建設工程投標中的違法行為,能夠以串通投標罪來定罪量刑;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簽訂、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如果玩忽職守,而有關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合同無效,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應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來追究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

發(fā)布:2007-07-09 11: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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