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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仲裁法
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仲裁法
《仲裁法》是專門適用于民商事仲裁的,對于勞動爭議和土地承包的仲裁是不適用《仲裁法》的。
一、仲裁協議
(一)概念
1.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協議。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協議。
2.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發(fā)生仲裁。
(二)類型
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2.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三)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簽訂后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仲裁,失去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2.對法院: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3.對仲裁機構: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四)內容(須同時具備)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協議效力確認的方式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有效,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六)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6條)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仲裁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申請方式-遞交仲裁申請書和仲裁協議
3.審查與受理
(1)收到仲裁申請書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將仲裁規(guī)則與仲裁員名冊送交雙方。
(3)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4)申請財產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二)仲裁庭的組成
1.合議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2)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2)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審理
1.仲裁審理的方式
(1)開庭審理
仲裁審理的方式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書面審理
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
2.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
(1)形成和解協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2)反悔的可以根據原和解協議再申請仲裁。
3.調解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
(1)形成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產生法律效力。
(2)調解書簽收后反悔的,應作出裁決。
4.裁決
(1)仲裁庭按少數服務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3)當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決,也不能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從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zhí)行力。
三、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裁決撤銷,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
(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沒有內部監(jiān)督機制,只能由法院進行外部監(jiān)督。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4條)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三)法律規(guī)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6條)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四、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一)強制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不予執(zhí)行
1.有6種情況發(fā)生可不予執(zhí)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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