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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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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征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特征:1、違反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

  主要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ǘ┏袚`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是合同當事人發(fā)生了違約行為,既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次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第三,違約方若

  想免于承擔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法定免責事由主要限于不開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ㄈ┏袚`約責任的種類

  主要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ㄋ模┻`約責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人將免于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只承認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逗贤ā芬?guī)定,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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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5 16:2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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