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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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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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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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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攬人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2)材料檢驗的義務;(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4)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質量工作成果的義務。

  2、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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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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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5 16:2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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