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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考點分析: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一、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本節(jié)主要介紹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幾個階段:來源: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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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fā)生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來源: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起訴的方式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民事訴訟法》第109條1款規(guī)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形式是以書面為原則的。但當事人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也可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情況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即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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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做的各種準備工作。
經(jīng)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jù)。經(jīng)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調查收集證據(jù),或者在法定情況下,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jù)或也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ㄋ模╅_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準備開庭
即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開庭并公布法庭組成人員。
2.法庭調查階段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這就是一個證明的過程,由舉證、質證、認證組成。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未經(jīng)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審判員如果認為案情已經(jīng)查清,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轉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其順序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答辯;相互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院作出判決前,對于能夠調解的,可以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又沒達成協(xié)議的,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評議。評議是秘密進行的。合議庭評議完畢后應制作判決書,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叫終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fā)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fā)生的前提。
?。ㄒ唬┥显V的提起和受理
1.上訴的條件
?。?)上訴人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起
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只有當雙方的上訴期都屆滿,均未提起上訴的,裁判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應提交上訴狀,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也應在上訴期內補交上訴狀。
2.上訴的受理
上級人民法院接到上訴狀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上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到第二審作出終審判決以前,認為上訴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而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撤回上訴,這種行為,稱為上訴的撤回。撤回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ǘ┥显V的審理
1.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者除外。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可以不予審查。
2.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審理:
一是開庭審理;二是進行裁判。
?。ㄈι显V案件的裁判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根據(jù)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即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發(fā)回重審。即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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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作出裁判后,該裁判發(fā)生如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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