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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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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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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適當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時的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fā)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于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獲得獎勵。

  正是由于確定實際竣工日期涉及到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對于工程竣工日期的爭議就時有發(fā)生。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去容易出現(xiàn)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終導致關于竣工日期的爭議的產生。這些情形主要表現(xiàn)在:

  1、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于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當事人雙方很容易就其影響因素產生爭議。而一旦產生爭議,就需要權威部門來鑒定。鑒定結果如果不合格就不涉及到竣工日期的爭議了,而如果鑒定結果是合格的,就涉及到以哪天作為竣工日期的問題了。承包商認為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作為竣工日期,而建設單位則認為應該以鑒定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對此,《解釋》第15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從這個規(guī)定我們看到,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fā)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但是,有的時候由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發(fā)包人沒能按照約定的時間組織竣工驗收。最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就實際竣工之日產生了爭議,對此,《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產生的對于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使用工程而取消了竣工驗收這道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而這樣的后果之一就是容易對實際竣工日期產生爭議,因為沒有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試驗可供參考。對于這種情形,《解釋》第14條同時做出了下面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ㄋ模τ媰r方法的爭議問題

  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會約定計價的方法,這是后來建設單位向承包商致富工程款的基礎。如果合同雙方對于計價方法產生了糾紛切不能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就必然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對計價方法的糾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變更引起的糾紛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變更是普遍存在的。盡管變更的表現(xiàn)形式紛繁復雜,但是其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響卻僅僅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

 ?。?)工程量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成本的組成包括兩部分,即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不因產量的增加而增加,可變成本卻是產量的函數,因產量的增加而增加。當產量增加時,單位產量上攤銷的固定成本就會減少,而可變成本不發(fā)生變化,其總成本將減少。在原有價格不變的前提下,會導致利潤率增加。因此,當工程量發(fā)生變化后,當事人一放就會提出增加或者減少單價,以維持原有的利潤率水平。如果工程量增加了,建設單位就會要求減少單價。相反,如果工程量減少了,施工單位就會要求增加單價。

  調整單價時會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工程量增減幅度達到多少就要調整單價。二是將單價調整到多少。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就會導致糾紛。

 ?。?)工程質量標準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工程質量標準有很多種分類的方法,如果按照標準的級別來分的話,可以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另外,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準,如果約定的標準沒有違反強制性標準,其效力還將高于國家其他標準。

  正是由于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就會導致工程標準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糾紛的產生。例如,對于某混凝土工程,原來在合同中約定的混凝土強度為25Mp,后來建設單位出于安全和質量的考慮,要求講質量標準提高到30Mp,這就意味著施工單位將為此多付出成本,那么到底多付出了多少哪,雙方也有可能就此產生糾紛。

  對于上面的由于變更而引起的計價方法的糾紛,《解釋》第16條作出了規(guī)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工程合同中的價款針對的是合格工程而言的,而在工程實踐中,不合格產品也是普遍存在的,對于不合格產品如何計價也就自然成為了合同當事人關注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中也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工程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符合程度,二是針對該工程質量應予支付工程款。

  對此,《解釋》第16條也同時作出了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guī)定處理。也即: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面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繼續(xù)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承包商為此支付利息。因為利息是建設單位如果按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的預期利益。

  在實踐中,對于利息的支付容易在兩個方面產生糾紛:一是利息的計付標準,二是何時開始計付利息。

  《解釋》第17條對于計付標準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同時,《解釋》第18條也對何時開始計付利息做出了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由成本和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酬金兩部分構成。

  由于工程建設的外部環(huán)境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這些外部條件的變化就可能會使得施工單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種建筑材料大幅度漲價,或者發(fā)生了一定程度的設計變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會讓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賠的要求,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對于上面的三種計價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調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設單位就應該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支付這筆款項。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價合同,則建設單位就不必為此支付。

  《解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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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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