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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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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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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nèi)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fā)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nèi)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ㄈ┮蚱墼p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qū)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ㄒ唬┬惺钩蜂N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xiàn)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xù)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注意: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ㄒ唬┰虿煌?/p>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ǘ┰蚺c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三)確認合同效力的機關不同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例如,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對惡意串通中標的,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也即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訂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訂立時是無效的,只有經(jīng)過追認才轉(zhuǎn)化為有效合同,未經(jīng)追認,就永遠處于無效狀態(tài)。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ㄒ唬┫拗泼袷滦袨槟芰θ艘婪ú荒塥毩⒑炗喌暮贤?/p>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ǘo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ㄈ┰綑嘤喠⒌暮贤?/p>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ㄋ模o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chǎn)已經(jīng)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chǎn)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了。但是,在一定條件下,這種行為也可以轉(zhuǎn)化為有效的行為。所以,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chǎn)而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ㄒ唬┖贤男再|(zhì)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在經(jīng)過權利人確認后才轉(zhuǎn)化為有效合同。

 ?。ǘ┖贤男ЯΣ煌?/p>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屆至時,但是人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著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jīng)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ㄈ┬纬稍虿煌?/p>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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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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