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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公路工程》公路建設管理法規(gu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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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路法》中公路建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公路的建設資金

  我國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是多元化的。

  1.財政撥款

  2.貸款

  3.資本金、發(fā)行股票、公司債券

  4.集資——集資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攤派。

  (二)公路建設的基本程序

  1.項目建議書;

  2.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

  3.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

  4.編制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6.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7.項目實施;

  8.竣工驗收;

  9.項目后評價。

  十二、違反《公路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路產(chǎn)造成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千元以下罰款;

 ?。?)違規(guī)使用公路造成路損的——交通主管部門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賠償、修復路產(chǎn)損失;

  (3)未經(jīng)批準,違規(guī)使用公路——向有關公路管理機關繳納公路(設施)損壞補償費,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nèi)有違法設置物的行為——未造成路產(chǎn)損失的,責令限期移出,同時恢復狀態(tài),并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對路產(chǎn)造成損失的,應責令限期移出、恢復路產(chǎn)、賠償損失,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及其他類似設施;

 ?。?)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臨時設施;

 ?。?)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污放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及其他類似作業(yè)。

  破壞、損壞、移動公路工程設施的行為——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擅自損毀公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

  (1)擅自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擅自損壞、挪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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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法律責任

  對于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如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圍內(nèi),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nèi),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責任

  對于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護措施后復工或限期遷出規(guī)定范圍;對已經(jīng)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另處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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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1:2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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