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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專業(yè)實務》:采購合同何時簽訂最時宜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中標商和采購人簽訂合同的起始期,與投標人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起始期都“定”在中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這就容易造成一旦質疑事項成立而要取消中標結果時,中標人卻已與采購人簽訂了合同,而要取消已簽訂的合同等就并非容易,這就給矛盾的解決或舞弊問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和被動性。對此,筆者認為,簽訂合同的起始期不能與提出質疑的起始期放在同一時點,而只能將其安排在質疑期限結束后,否則弊端較多。
一、因簽訂合同與提出質疑的起始期相同而產(chǎn)生弊端的案例
2007年1月18日,某縣一幢預算額為800萬元的機關辦公大樓招標工程終于落下了標錘。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和授權,招標代理機構于2007年1月20日對外發(fā)布了中標公告,并同時向中標的甲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可誰知在1月22日,即中標公告發(fā)出后的第二天,該縣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就收到了未中標投標人乙的質疑,申稱中標商甲公司存在借用建筑資質行為,經(jīng)查證,該質疑事項基本屬實,于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立即于1月24日,即中標公告發(fā)出后的第四天,作出取消甲投標人中標資格的決定??纱藭r,甲投標人已于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的第三天,即中標公告發(fā)出后的第三天,就與采購人簽訂了合同。于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采購人、甲方、采購代理機構等有關方面圍繞取消中標資格、撤銷采購合同等事項進行了多輪交涉,并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最終赴之于法律手段才將問題解決。回顧整個質疑問題的處理和解決過程,包括采購監(jiān)管機構在內的眾多部門不但無端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還造成了不應有的經(jīng)濟浪費。而產(chǎn)生這種缺少防范意識而又“被動應付”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簽訂合同的起始期與提出質疑的起始期都在同一時間,此規(guī)定實在是弊多利少。
二、有關簽訂合同與提出質疑起始期限問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該《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在該《管理辦法》的第六十三條又明確規(guī)定,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梢?,簽訂采購合同的起始期與投標人提出質疑的起始期都在中標公告發(fā)布后的第一天。
《政府采購法》及《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恫少彿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這是對采購合同的簽訂期限作出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采購法》還對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期限作出了規(guī)定,在第五十二條明確指出,供應商認為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質疑。在《招標投標法》中也有同樣的期限規(guī)定。
三、簽訂合同與提出質疑的起始期相同容易滋生的問題
一旦質疑成立,在處理有關矛盾和問題時就非常被動和困難。從上面“案例”中,我們就可以非常醒目地感覺到,如果簽訂合同與提出質疑的起始期相同,那么,一旦提出的質疑事項被查證屬實,而此時采購合同又已簽訂時,就會使問題的處理不僅難度增加了,而且還給其他各有關方面帶來更多的財力、精力花費,這里就不再作更多的贅述。
容易挫傷其他投標人的積極性,造成不尊重社會監(jiān)督的矛盾糾紛。在評標工作結束后,對外公開評標結果,并接受大家對中標結果的監(jiān)督,這是政府采購工作公開透明的重要標志,包括投標人在內的社會各界都應是非常歡迎的??墒?,如果一邊授權投標人對中標結果進行質疑的權利,愿意接受投標人的質疑,而另一邊又同時要求中標人限期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這對想要投訴或質疑的投標人來說,明顯是對其權利的不尊重,甚至于是一種變相的欺騙或傷害。因為,如果投標人的質疑有理有據(jù),而中標人與此同時仍若無其事地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這種處境對質疑人來說是難以“忍受”的,也很容易激化這些未中標人的不良情緒。
在質疑程序未結束前就允許簽訂采購合同,也很容易影響政府采購形象。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公告了評標結果后,如果在質疑期內,大家沒有提出異議,那么,采購合同在質疑內簽訂就不會出現(xiàn)矛盾問題,采購代理工作也可以告一段落。而如果有人提出了質疑,特別是在所反映的事項成立,并且出現(xiàn)需要重新確定中標商的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還得要重新確定中標商,甚至于還要重新公告新的中標結果等,這種事后補救和完善的措施明顯是一種不負責的做法,很容易影響政府采購形象。
四、科學安排采購合同簽訂起始時間的建議
為了避免合同簽訂的起始日期與投標人提出質疑的起始日期相同而帶來的種種弊端,我們可以讓中標商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起始時間推遲到投標人“質疑期”結束以后,這樣,就會減少許多矛盾問題,即使發(fā)生了問題也好主動解決,也很容易解決。具體的起始時間可以這樣來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中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而在質疑期過后,如果沒有人提出質疑,中標商可以接著簽訂合同,即在中標公告發(fā)布后的第8個工作日開始,一個月內與采購人簽訂合同;而如果有投標人提出了質疑,那么,要留下7個工作日作為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的答疑時間,即要在中標公告發(fā)出后的14個工作日內答疑;過了答疑期,即從中標公告發(fā)出的第15個工作日起,中標人可以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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