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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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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地調查,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要階段,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當事人陳述,其順序是:①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②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③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針對原告、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④原告或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⑤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發(fā)布:2007-06-04 14:1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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