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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件調查組:定性為事件不是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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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事件性質: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fā)的擁擠踩踏并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

  責任分析:按照依法依規(guī)嚴肅問責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外灘風景區(qū)綜合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以及市、區(qū)相關部門的“三定方案”,黃浦區(qū)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2·31”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昨天公布。報告還原了事件全過程,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

  調查報告是由誰來完成的?21天的調查時間是否太慢?……對外界普遍關心的問題,相關部門昨天一一進行了解答。

  調查組由誰組成?

  事件發(fā)生后,上海市迅速成立了市政府聯合調查組,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屠光紹任組長,副市長周波任副組長,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聯合調查組邀請了國家和本市應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為事件調查進行分析論證。

  聯合調查組邀請的專家包括:

  閃淳昌,國務院原參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副局長。

  鐘開斌,國家行政學院應急培訓中心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沈國明,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呂紅兵,市政協(xié)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王昊東,滬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

  滕五曉,復旦大學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董幼鴻,上海行政學院教授,上海城市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培訓中心執(zhí)行主任。

  為何是“事件”不是“事故”?

  “外灘踩踏不是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是有組織的大規(guī)模群眾性活動,因此不能定義為‘事故’?!遍W淳昌告訴記者,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事故通常是責任事故,是有關人員因為違反有關規(guī)章、法規(guī)或規(guī)程而引發(fā)。

  閃淳昌認為,事件主要分四大類,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公共衛(wèi)生事件比如非典、社會安全事件包括群體性事件等?!啊录w的內容比‘事故’要廣,‘事件’可以包涵‘事故’。”

  針對“定義為‘事件’而不是‘事故’是為了規(guī)避責任”的說法,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劉平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此次公共安全事件屬于四類突發(fā)事件中的“事故災難類”的突發(fā)事件。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已作明確規(guī)定,要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所以不存在定性為“事件”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的說法。

  總的來說,事故和事件的認定,與處理不處理人沒有關系,還是要看本身的性質,例如政府有沒有作為,是直接的責任、過錯還是間接的履行職責不夠。

  21天調查周期是否過長?

  “為了弄清事實,調查組專門查看了外灘區(qū)域36個監(jiān)控探頭拍攝的累計70個小時的視頻錄像。”調查組成員熊新光說。

  熊新光介紹,參與調查人員前后超過100人,組內有38人脫產參與調查,查閱了195份政策、法規(guī)、會議紀要等相關資料,對51名有關部門領導進行談話;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問詢了96名當時在現場的人員,包括家屬、游客、現場執(zhí)行民警、工作人員等,確保在事實基礎上進行客觀分析。這里面有大量工作要做,調查組幾位同志每天睡覺不超過4小時。

  閃淳昌也表示說:“按照國務院302號令,即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對突發(fā)事故的調查,要求是在事發(fā)60天內提出調查報告。后來頒布的國務院493號令要求也是60天內,如果需要還可以延長。這次調查時間總計20天,第21天公布,應該說是很快了?!?/p>

  此外,相關人員處理意見也要依法走相關程序。

  由上海調查是否客觀公正?

  劉平表示,“12·31”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塌事件的性質是突發(fā)事件,但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因此,對此次事件的調查不適用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而是依據《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履行統(tǒng)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經過和原因,總結工作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劉平表示,事件調查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監(jiān)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落實相關處理意見。

  “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是《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行政監(jiān)察法》和《公務員法》;提出具體處理建議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眲⑵秸f。

  市監(jiān)察局副局長王玉補充說,對于相關人員的處理依據,還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發(fā)布:2007-06-04 14: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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