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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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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解釋]本條是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

  土地資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要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管制,是我國土地管理的重要內(nèi)容?,F(xiàn)行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都對土地用途有著相關的規(guī)定。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管制,也一直是我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市場進行整治的內(nèi)容之一。

  我國法律對以劃撥方式使用建設用地的用途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依照其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讓金是不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對土地用途都需要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擅自改變約定的土地用途不僅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也是違法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無償或者有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jīng)過審查后,認為改變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規(guī)劃,同意對土地用途做出調(diào)整的,根據(jù)目前的規(guī)定,還需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然后出讓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相應的條款,并按照規(guī)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如果是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改為有償使用方式的,在改變土地用途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還應當補繳出讓金。以變更合同條款的形式改變土地用途的,還要依法到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簽訂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應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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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1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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