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公司管理系統(tǒng) | 工程企業(yè)管理系統(tǒng) | OA系統(tǒng) | ERP系統(tǒng) | 造價咨詢管理系統(tǒng) | 工程設計管理系統(tǒng) | 甲方項目管理系統(tǒng) | 簽約案例 | 客戶案例 | 在線試用
X 關閉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優(yōu)先問題

申請免費試用、咨詢電話:400-8352-114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優(yōu)先問題

  對于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優(yōu)先問題,各國立法和學說上有三種主張:

  1.“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yōu)先說”

  此說認為,債權人應先向物上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其不受清償的范圍內,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承擔保證責任。在立法例上,我國《擔保法》第28條第1款采此說。其理由是:物的擔保相對于保證而言,具有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以及優(yōu)先受償性等功能?;谖锏膿#瑐鶛嗳丝梢灾苯又鋼H斯┳鲹5奶囟ㄘ敭a,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變價擔保財產以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物的擔保不僅增強了債權實現(xiàn)的程度,還彌補了債權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追及力的缺陷,使得債權物權化。物的擔保以其特有的物權優(yōu)先品質確保債權受償,成為優(yōu)于保證擔保的債權擔保方式。泛普軟件-擔保系統(tǒng)最新資訊

  2.“物的擔保責任相對優(yōu)先說”

  此說認為,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擔保權利,但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向債務人求償,并代位行使債權人享有的擔保物權,債權人致使保證人可代位行使的擔保物權消滅的,保證責任相應消滅。在立法例上,《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臺灣地區(qū)“民法典”采此說。我國亦有學者主張此說,其理由是:物上保證人僅以特定物的價值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而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人的擔保責任對保證人形成的壓力更大,人的擔保責任的追究對保證人生存產生影響的可能性更大,賦予保證人優(yōu)越地位,并無不當。在立法技術上,讓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共同分擔責任,會使法律規(guī)則過于繁雜。諸如分擔比例標準如何確定、是否考慮擔保設定時間之先后、是否應考慮擔保數額約定之有無、是否應考慮責任順序約定之有無、是否應考慮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到底應為當事人的意思自由留下多大的空間等等問題無法合理地解決并最終融入規(guī)則之中。此外,我國《擔保法》實施以來,物的擔保責任優(yōu)先已植入國民的法律意識之中,成為當事人的潛在意思。[③]

  3.“物的擔保責任與人的擔保責任平等說”

  此說認為,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擔保權利,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度毡久穹ǖ洹凡纱苏f,我國也有學者主張采此說。其理由是:保證對于主債務具有補充性,但對擔保物權并不具有補充性,因此,保證人對物上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④]此外,基于公平理念,債權人究竟先就擔保物實行其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請求清償,有其選擇的自由,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的地位并無差別。擔保軟件

發(fā)布:2006-11-26 15:2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相關文章:
軟件產品
聯(lián)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華區(qū)建設南路160號1層9號

重慶公司:重慶市江北區(qū)紅旗河溝華創(chuàng)商務大廈18樓

咨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費獲取試用系統(tǒng)

QQ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