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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過期了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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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問題:2002年9月,我們公司與華羽公司(化名)之間為解決債務糾紛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華羽公司答應在一年內還清欠我們公司的三十萬元欠款,與華羽公司有長期業(yè)務往來的華誠公司(化名)表示愿意對這份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約定的保證期限是自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兩年。2003年10月,華羽公司因經營不善宣布破產。在該公司宣布破產時,我們公司向受理破產案的法院申報了債權。今年4月,華羽公司財產清算完畢后,我們公司得到了破產債權十萬元,還有二十萬元債權沒有實現(xiàn)。一個月后,我們要求當初承諾提供擔保的華誠公司負責償還這二十萬元的債務,但是,華誠公司卻表示,這筆擔保債權已經過了時效,我們無權要求他們償還二十萬元。我們想問一下,這筆擔保債權真的過期了嗎? 律師解答:從你們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來看,華誠公司的擔保責任應當截止到2005年9月。根據我國《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fā)生了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一般為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不能中止、中斷、延長。你們公司沒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也就是2005年9月前,要求華誠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華誠公司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你們公司不能再要求他們償還二十萬元欠款。

發(fā)布:2007-04-09 09: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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