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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情況統(tǒng)計表填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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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情況統(tǒng)計表填寫方法
一、年度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情況(見表l)
(一)表中各數據項含義
1、項目名稱:按分全市合計與水利部門實施的國家重點治理工程兩項分別填報年度完成數量。全市合計是指統(tǒng)計年度內,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展的任何形式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完成量、投資量和投勞量(含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投勞開展的水土流失治理)。水利部門實施的國家重點治理工程是指有中央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專項資金投入,由各級水利部門實施的水土保持生態(tài)建設重點治理工程項目(含水利部門參與管理,明確有水土流失治理投資和任務的國家重點生態(tài)建設項目)。
2、治理面積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區(qū)實施水土保持措施并達到國家治理標準的土地面積。包括年度新增的基本農田面積、水土保持林面積、經果林面積、種草面積、封育面積和其它治理面積。(當年成活率達到80%以上的)
3、基本農田是指實施的能抵御一般早、澇等自然災害,保持高產穩(wěn)產的農田。包括梯田或梯地(梯土、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壩地(通過修建溝道攔蓄工程,在溝道內因泥沙淤積形成的耕地)、小片水地、灘地、引水拉沙造田等。
4、水保林是指以防治水土流失為主要目的的人工喬木林和灌木林。包括坡面防護林、溝頭防護林、溝底防護林、塬邊防護林、護岸林、水庫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海岸防護林等。(當年成活率達到80%以上的)
5、經果林是指實施的以利用林木的果實、葉片、皮層、樹液等林產品作為工業(yè)原料或供人食用為主要目的、并有控制或減輕水土流失作用的人工林。
6、種草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區(qū),為蓄水保土、改良土壤、發(fā)展畜牧、美化環(huán)境而種植的草本植物的面積。
7、封育治理是指對水土流失地區(qū)的稀疏植被采取全年或定期封禁管理,依靠人工補植和撫育,促進植被自然恢復的措施。
8、其它是指除(3)~(7)項外可以按面積計算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如魚鱗坑、水平階等坡面措施。
9、淤地壩是指在溝道修建的以攔泥淤地為主要目的攔擋建筑物。淤地壩的壩控面積一般在8km2以下,極少數壩的壩控面積可在8~l0km2之間;壩高一般在5~25m之間,極少數壩壩高可在25m以上;庫容一般在1~100萬m3之間,極少數壩庫容在100~500萬m3之間;淤地面積一般在0.2~7hm2之間。
10、坡面水系指坡面小型蓄排水工程,包括防治坡面水土流失的截水溝、排水溝等。
11、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原名:塘壩池等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是指為攔截天然來水、增加水資源利用率和防止溝頭、溝岸擴張而修建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作用的小型蓄水保土工程(除淤地壩、坡面水系外),包括水窯(旱井)、山塘(堰塘、陂塘、池塘)、沉沙池、澇池(蓄水池)、溝道人字閘等蓄水工程,以及溝頭防護、溝邊埂、谷坊等保土工程等。
12、土石方量是指為完成以上所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移動的土石方量。
13、新實施生態(tài)修復面積是指在水土流失區(qū)新實施保護面積,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結合局部范圍的綜合治理,實施禁牧、輪牧、退耕等措施,依靠生態(tài)自我修復能力恢復荒地和難利用地植被的面積。
14、落實治理成果管護面積是指完成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通過竣工驗收后,交由縣、鄉(xiāng)、村三級政府負責管理,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和管護法規(guī)文件或鄉(xiāng)規(guī)民約,有專人管護或落實到村、組、戶管護的措施面積。
15、中央投資是指由中央政府下達的投資。
16、地方投資是指省、地、縣各級政府下達的投資。
17、群眾投資是指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投資,不包括群眾投勞折資。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科(股)填報,數據要從縣一級開始逐級匯總。
2、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完成量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自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項數據應嚴格按本表確定的單位填寫,各項不得空缺,當地沒有的項填為零,本表中除淤地壩座數、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數量、實施小流域條數等項填整數外,其余各項均保留一位小數。
4、第(7)項封育治理只統(tǒng)計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綜合治理范圍的封育面積,不含大面積的生態(tài)修復措施面積。
5、淤地壩數量為當年竣工驗收的數量。
6、淤地壩規(guī)劃攔泥量和規(guī)劃淤地面積分別統(tǒng)計當年竣工驗收的淤地壩設計攔泥庫容和設計淤地面積。
7、坡面水系控制面積統(tǒng)計當年完成的坡面水系工程控制的農田面積。
8、坡面水系長度統(tǒng)計當年完成的坡面水系工程溝渠總長度。
9、小型蓄水保土工程設計蓄水量統(tǒng)計當年竣工的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設計蓄水量。
(三)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1、治理面積應為第(3)項至第(8)項之和,投資小計應為國家、地方、群眾三項之和,在統(tǒng)計時縣級統(tǒng)計人員要充分利用Excel表的計算功能進行合計,不應先用計算器計算合計數后再手工填表,然后輸入Excel表,否則會產生輸入誤差和計算誤差(以下各表合計項的計算要求相同)。在表填好后,統(tǒng)計人員應對照原始數據,進行仔細核對,將誤差消滅在縣級統(tǒng)計環(huán)節(jié)。
2、縣級統(tǒng)計人員在統(tǒng)計各項治理措施面積時,注意在同一地塊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治理措施時,只統(tǒng)計主要措施治理面積,不能重復計算。比如種植林草的魚鱗坑和水平階統(tǒng)計到水保林、經濟林中,就不能統(tǒng)計到其他中。
3、市、縣兩級統(tǒng)計人員在匯總時,要對照年度計劃,檢查各縣上報的治理措施完成情況,如發(fā)現任務完成量差距過大或超額過多,應與縣級統(tǒng)計人員聯系,了解各項措施的統(tǒng)計方法和資料來源,檢查統(tǒng)計方法是否有錯誤或數據來源是否準確,并最終核定其各項措施完成量。
4、市、縣兩級統(tǒng)計人員在統(tǒng)計表匯總后,應檢查治理面積與各單項措施之和是否相等,各整數項是否出現小數等問題,如發(fā)現有錯誤,不能簡單的修改了事,應與出現錯誤的縣聯系,由縣級統(tǒng)計人員找出錯誤,進行修改。
5、淤地壩特指在西北、華北、東北黃土區(qū)溝道中修建的緩洪攔泥淤地工程。其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統(tǒng)計時,可參照淤地壩各項指標,填寫所修的類似工程的各項數據。
6、新實施生態(tài)修復面積指新實施保護面積,各市在填報時,除統(tǒng)計有計劃任務的生態(tài)修復面積外,還應統(tǒng)計實施禁牧、輪牧、退耕等保護措施的面積。
7、落實治理成果管護面積數量在統(tǒng)計時,一般不應大于當年完成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如大于當年治理面積,應在填表說明中說明理由。
8、水利部門實施的國家重點治理工程,只是全市年度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完成量中的一部分,應小于全市合計。各地在匯總時,應利用Excel表的計算功能進行檢查,以避免因輸入錯誤而發(fā)生水利部門實施的國家重點治理工程大于全市合計的錯誤。
二、年度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情況(見表2)
(一)表中各數據項含義
1、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指統(tǒng)計年度由省、地、縣三級人大通過或政府頒布的關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規(guī)和省、地、縣業(yè)務主管部門發(fā)布的關于水土保持監(jiān)督方面的規(guī)章、通告等。
2、查處違法案件指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含預防監(jiān)督部門)對開發(fā)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水土保持法》,在開發(fā)建設中毀壞水土保持措施或設施,造成人為新的水土流失案件的查處情況。
3、執(zhí)法檢查指由省、地、縣三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含預防監(jiān)督部門)聯合或分別組織的對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4、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指各級水土保持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開發(fā)建設中,為防止開發(fā)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根據不同的設計階段,編制的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方案報告或表的審批情況。
5、防治責任范圍指因實施開發(fā)建設項目所造成新的人為水土流失的影響范圍,包括直接影響范圍和間接影響范圍。
6、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是指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水土保持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方案組織實施,其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已竣工并通過驗收的開發(fā)建設項目。
7、實施返還治理示范工程指從征繳的水土保持規(guī)費中,抽取一定比例,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的示范工程。
8、防治費指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生產建設單位(單位或個人)所投入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費用(含委托水土保持部門組織預防和治理的費用)。

9、補償費指開發(fā)建設項目由于占用、損壞一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自然或人工設施而繳納的補償費用。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科(股)填報,數據要從縣一級開始逐級匯總。
2、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完成量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自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項數據應嚴格按本表確定的單位填寫,各項不得空缺,當地沒有的項填為零,本表中除水土保持總投資、防治責任范圍、設計攔擋棄方棄渣、實施返還治理示范工程中的面積、投入資金、防治費、補償費、罰款等項保留一位小數外,其余各項均為整數。
(三)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1、執(zhí)法檢查次數、檢查項目和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數量中的合計數,均為省級、地級、縣級三項之和。
2、整數項不能出現小數,各級統(tǒng)計人員應認真核對,如整數項出現小數,需檢查出現小數的原因,并改正。
3、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中的水土保持總投資是由開發(fā)建設單位出資,在表1中應屬于群眾投資,因此投資數應小于表1中的群眾投資項,如大于表1中群眾投資項,需檢查原因,并作出相應的修改。
4、實施返還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治理面積是年度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中的一部分,因此應小于表1中的治理面積,如大于或等于表1中的治理面積,應檢查原因,并修改。
5、實施返還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投入資金只占水土保持規(guī)費征繳中的一定比例,因此應小于水土保持規(guī)費征繳數。
6、實施返還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投入資金可計入地方投資,因此應小于表1中的地方投資。
三、水土保持機構情況(見表3)
(一)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處(科)填報,數據要從縣一級開始逐級匯總。
2、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機構數和人員數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在當年10月31日前實際在編的機構數和人員數。
3、各機構數量只統(tǒng)計各級編制管理部門正式批準成立的機構,未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不統(tǒng)計。
4、各項不得空缺,當地沒有的項填為零,本表中各項全為整數。
(二)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計中機構個數應為行政管理機構個數、監(jiān)督執(zhí)法機構個數、技術推廣與服務機構個數、科研機構個數、監(jiān)測機構個數之和,注意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不可能有重復問題,因此合計中機構個數應與后五項機構個數之和相等。否則就會在某個機構項中出現,只有人員數而沒有機構數的現象。
2、合計中的人員數也是后五項之和,但在省級、地級、縣級中可能存在著幾個機構共用一套人員的情況,因此在統(tǒng)計時,要注意扣除各機構之間人員的重復量。
3、注意行政管理機構也包括行使水土保持管理職能的綜合性事業(yè)型管理機構。
4、除技術推廣與服務機構外,其余各類機構一般應為一縣一個機構,而技術推廣與服務機構各縣在統(tǒng)計時應注意只統(tǒng)計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與水土保持有關或服務于水土保持的技術推廣與服務機構。
5、縣級統(tǒng)計人員在填表時要注意,機構沒有重復,各機構數之和應與機構合計數相等,不能認為機構有重復,而在某機構項中只填人員數,不填機構數,出現有人員無機構情況;統(tǒng)計時縣、鄉(xiāng)兩級成立的臨時機構不參加統(tǒng)計;人員在各項之間可以重復,因此后五項人員之和應等于或大于合計項中的人員數,所以在填表不要為了使后五項人員數之和與合計中的人員數相等,而只填機構數不填人員數,因為每個機構下都要有人員,否則就成了空機構。
6、各市在統(tǒng)計匯總時,要特別注意有無填報未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和人員,同時對填報內容要認真檢查,如發(fā)現有機構無人員,或有人員無機構,一個縣某種機構有多個,機構數不平衡等問題,應查明原因,進行修改,保證統(tǒng)計報表的準確性。
四、“四荒”資源治理開發(fā)情況(見表4)
(一)表中各數據項含義
1、主管部門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明確的主管“四荒”資源治理開發(fā)工作的部門。
2、總面積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四荒”(可供開發(fā)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及荒灘)地總面積。
3、已拍賣、承包、租賃及股份合作等的面積指任何社會團體、企業(yè)、集體或個人通過拍賣、承包、租賃及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四荒”開發(fā)治理的面積。
4、已完成的治理面積指采用上述幾種形式進行治理,達到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并已通過當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四荒”開發(fā)治理面積。
5、總戶數指通過拍賣、承包、租賃及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四荒”開發(fā)治理的社會團體、企業(yè)、集體或個人的數量,其中:大戶指治理開發(fā)“四荒”面積500畝以上,或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治理開發(fā)戶。
6、總投資中國家補助資金指為開發(fā)治理“四荒”資源,中央、省、地、縣等各級政府補助的資金量。
7、總投資中社會資金指治理開發(fā)戶為開發(fā)治理“四荒”資源而投入的資金量。
8、投勞指治理開發(fā)戶為開發(fā)治理“四荒”資源而投入的工日數量。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處(科)填報,數據要從縣一級開始逐級匯總。
2、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累計完成量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自“四荒”資源通過拍賣、承包、租賃及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治理以來至當年10月31日累計完成的工作量;當年完成為自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項數據應嚴格按本表確定的單位填寫,各項不得空缺,當地沒有的項填為零,本表中除總面積、總戶數項填整數外,其余各項均保留一位小數。
(三)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l、表中各項中的當年數均要小于累計數。
2、已拍賣、承包、租賃及股份合作等的面積項中的累計數要小于總面積。
3、已完成的治理面積是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中的一部分,因此當年數要小于表1中治理面積,累計數即要小于本表中的總面積,又要小于表5中治理面積。
4、總投資中合計數應為國家補助資金與社會資金之和。同時累計合計數應小于表5投資中的小計,國家補助資金累計數應小于表5投資中的中央投資與地方投資之和,社會資金累計數應小于表5投資中的群眾投資數;當年合計數應小于表1投資中的小計,國家補助資金當年數應小于表1投資中的中央投資與地方投資之和,社會資金當年數應小于表1投資中的群眾投資數。
5、投勞累計數應小于表5中群眾投勞數,投勞當年數應小于表l中群眾投勞數。
五、累計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情況(見表5)
(一)表中各數據項的含義同表1
(二)填表要求
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完成量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到當年10月31日累計完成,并發(fā)揮作用的水土保持設施保存工程量,上推年限從有正式記錄算起,但一般不超過30年。其余要求同表1。
(三)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1、在填報累計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量時,要注意各措施的設計年限、生長年限和效益年限制,不能只是簡單的累加。如一般喬木林的生長年限多為20~30年,經濟林果的生長年限多為15~20年,灌木林的生長年限為20年,草不超過10年,還有些草只是當年生或2至3年生,基本農田的設計年限多為20年,塘壩池等小型畜水保土工程的設計年限也各不相同,但最長也不會超過20年。所以在統(tǒng)計各措施量時,在將本行政區(qū)域自開始水土流失治理始自當年10月31日止的完成數量進行累加的同時,還要注意核減超過設計年限、生長年限或效益年限和已毀壞的治理措施或設施的數量。
2、累計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量均應大于表1中的各項數量,如出現小于的量,需查明原因,修改錯誤。
3、其余要求同表1。
六、水土保持效益情況(見表6)
(一)表中各數據項的含義
1、減少土壤流失量指通過實施各項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后,減少土壤及其母質在侵蝕營力作用下,產生位移的泥沙數量。
2、增加降水有效利用量指通過實施各項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后,增加了土壤及其母質的蓄水能力,而減少的地表徑流量。
3、增加經濟收入量指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后,促進農、林、牧、副、漁等各業(yè)的發(fā)展所增加的直接經濟效益。
4、增加糧食產量指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后,促進農業(yè)發(fā)展增加的糧食產量。
5、增加林草植被面積指通過實施植物措施,所增加的達到植被覆蓋度要求(0.4)、郁閉度要求(0.3)和成活率要求的林草植被面積, 含歷史上實施的各項治理措施在當年內自然增加的林草植被數量。
6、受益人口指實施的各項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生效后,直接受益的人口。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處(科)填報,數據要從縣一級匯總。
2、本表要求統(tǒng)計的完成量為各市行政區(qū)范圍內,到當年10月31日累計完成并仍在發(fā)揮作用的治理措施,從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所發(fā)生的效益量。
3、表中各項數據應嚴格按本表確定的單位填寫,各項不得空缺,當地沒有的項填為零,本表中除受益人口、脫貧人口、解決人飲項填整數外,其余各項均保留一位小數。
4、效益計算方法,可參照《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效益計算方法》的要求進行計算。
(三)填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1、在計算減少土壤流失量時,注意已淤滿的溝道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不能用設計攔泥量計算,只能用實測數據或用已淤出的壩地面積的減沙量指標計算;植物措施的減沙量指標,不能選用一個指標簡單地籠統(tǒng)計算,應區(qū)分有無整地工程、是否達到植被覆蓋度要求和郁閉度要求等情況,選用不同減沙量指標分別進行計算;另外造林有整地工程的當年有生效,沒有整地工程的,灌木林3年以上生效的參加計算,喬木林5年以上生效的參加計算,人工種草第2年生效參加計算。
2、增加降水有效利用量計算時,注意已淤滿的溝道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不能用設計蓄水量計算,只能用已淤出的壩地面積的蓄水量指標計算;植物措施的蓄水量指標,應根據不同林種、有否整地工程、是否達到植被覆蓋度要求和郁閉度要求等情況,選用不同蓄水量指標進行計算;生物措施生效計算時間同1。
3、增加經濟收入量計算時,要注意各項措施的生效時間,各措施不產生經濟效益的時間不參加計算,如新修基本農田一般在2~3年不增產,經濟林果多在3~5年后才產出果品等,各地在計算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項措施的生效時間,并應采用有無措施對照法(該土地面積實施某項措施后的年產值減實施某項措施前的年產值)計算增加的經濟收入量,同時還要注意不能將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全部算入水土保持措施增加的經濟收入量,應選用一定的分攤比例計算增加的經濟收入量。
4、增加的糧食產量計算,因新修基本農田2~3年后方能增產,所以無增產能力的基本農田不參加計算;在計算也應采用有無措施對照法和分攤系數計算增加的糧食產量。
5、因新上的植物措施,還無法產生水土保持效益,因此在統(tǒng)計林草植被面積時,注意只統(tǒng)計達到覆蓋度、郁閉度和成活率的林草植被面積;林草植被面積為多年累計數且新上的措施不統(tǒng)計,因此面積數量應小于表5中水保林、經濟林、種草和封育治理面積之和。

發(fā)布:2007-07-28 09: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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