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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資料(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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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生產(chǎn)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chǎn)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負有行政責任的有關責任人。《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確定的有關行政責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負責安全事項行政審批和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對中小學校違法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要按學校隸屬關系追究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確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范圍為下列7類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特大建筑質(zhì)量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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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2:1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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