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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歸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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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6.6.2當建設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就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guī)定應得到的款項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應按施工合同的規(guī)定從下列應得的款項中確定承包單位應得到的全部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承包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2、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承包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合理的利潤補償;

  6、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6.3由于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后,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guī)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2、施工現場余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3、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5、總監(jiān)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guī)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6.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guī)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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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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