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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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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在國家沒有法規(guī)以前,已使用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劃撥土地的范圍: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其他用地(監(jiān)獄、收容教育所)。

  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guī)定:準予轉讓的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出讓金,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將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土地的出租,房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用地單位因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不宜辦理土地出讓的,可實行租賃。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劃撥土地抵押時,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因抵押劃撥土地造成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地價款后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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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0:0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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