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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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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

  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理論書中沒有講,應如何計算收益年限,經(jīng)營書中和規(guī)范說要以“取小”為原則。

  那以取小為原則,就是不管建筑期限長還是土地期限長,誰小取誰但是這與理論書中是 矛盾?

  理論:建筑物剩余壽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產(chǎn)價值+剩余土地價值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報告 均取短后沒有 計算剩余土地價值這算不算錯誤?

  【回答】

  學員947316337,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沒有矛盾,這一方面是一致的,都是按這個【建筑物剩余壽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產(chǎn)價值+剩余土地價值】。

  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報告 均取短后沒有 計算剩余土地價值——您看到的都是建筑物壽命長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沒有看到土地剩余年限長于建筑物剩余年限的報告。所以不存在剩余土地價值的問題。

  ★問題所屬科目:房地產(chǎn)估價師——房地產(chǎn)估價案例與分析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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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0: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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