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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熱水器廢氣泄,租客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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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5年,馬女士從案外人邢先生處購買了位于大連西路的一處二手房。在房屋交接時,賣家邢先生未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非強排風式熱水器拆走,并表示該熱水器送給馬女士使用。2010年8月,馬女士將該處房屋出租給來上海工作的吳小姐使用。同年10月,吳小姐在租住房屋內洗澡,因燃氣熱水器廢氣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經公安機關、燃氣公司現場勘驗,該房屋內的燃氣熱水器存在安全隱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產品。

   這對吳小姐的家人來說無疑是天大的噩耗。原來,吳小姐父母在農村生活,她在家排行第二,家中有一個哥哥,還有一個弟弟未成年。她母親早年在生育她時落下殘疾,常年臥床,并于2002年去世。父親吳先生曾經患有嚴重的腎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她靠親友的資助才完成了學制五年的建筑設計專業(yè)本科學習,事發(fā)時是家里主要的經濟支柱。

   吳小姐父親和未成年弟弟將馬女士訴至楊浦區(qū)法院,要求她賠償損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吳小姐父親、弟弟二人)、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7.5萬余元。

   馬女士在庭審中陳述,吳小姐確實是在自己出租的房屋內使用熱水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但該房屋系二手房,自案外人邢先生處購得,肇事設備原來就安裝在所購房屋內。故該設備的生產廠家、燃氣公司、中介公司均負有責任。要求追加促成二手房交易的經紀公司、燃氣公司、熱水器生產公司、邢先生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另外,因吳小姐在使用燃氣具時,未盡到審慎義務、使用不當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楊浦區(qū)法院經審理判決馬女士支付吳先生死亡賠償金、吳先生撫養(yǎng)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4.7萬余元。

   【以案說法】

   1、因購買二手房附贈的淋浴器造成租房人損害的,應該怎樣確定責任?

   答:出租自有房產,應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出事房屋原所有權人邢先生將該房出售給馬女士,而馬女士接受,應視為對該房屋所涉權利、義務的接受,其中包括該房屋附屬的燃氣熱水器。馬女士又將該房產出租,應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現因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承租人吳小姐死亡,馬女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她提出的設備生產廠家、燃氣公司、租賃中介公司負有責任,因與吳小姐的死亡無直接關系,如馬女士認為上述單位與本起事故存在其它法律關系的,可另覓途徑解決。

   2、本案責任應當如何分擔?

   答:死者吳小姐生前租賃、居住該房屋,根據其高學歷身份,她對房屋內的設備狀況應當是明知的,但疏于管理,且在使用燃氣設備時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發(fā)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結合上述案情,對該起事故,馬女士應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吳小姐應負次要責任。

   3、本案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如何計算?

   答:原告吳先生要求按照農村居民標準主張撫養(yǎng)費,根據他居住地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并無不當,在考慮吳先生還有一名成年子女(即吳小姐之兄)的因素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計算撫養(yǎng)費數額。至于吳小姐未成年的弟弟,與吳小姐之間雖為姐弟關系,但不存有法定的撫養(yǎng)關系,故有關吳小姐弟弟撫養(yǎng)費一節(jié)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發(fā)布:2007-07-06 10: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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