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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是否適用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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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與國有企業(yè)簽訂的擔保合同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因此判決林某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則認為,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它所擔保的主合同應該是民事關系,而張某在任職期間實施的貪污、盜竊、嚴重違紀等行為,不是民法所調整的民事關系,因此本案“擔保合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遂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擔保合同是否適用于勞動關系。筆者認為,擔保合同不應適用于勞動關系,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jù)《擔保法》第2條規(guī)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jīng)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xiàn)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定擔保?!痹撘?guī)定明確指出,對于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主債務關系,當事人可以設定擔保合同確保債權實現(xiàn)。雖然勞動關系也是民事關系的一種,但勞動關系與民事經(jīng)濟關系相比,它的最大特點在于勞動關系的主體之間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企業(yè)對招聘的勞動者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權力,雙方存在一定的隸屬關系。因此,勞動關系不符合《擔保法》規(guī)定的設立擔保的法定條件。

發(fā)布:2007-04-09 09:5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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