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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資料考點解析——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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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必須合法存在,否則代位權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因此,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或者合同關系已經(jīng)被解除,則不存在行使代位權的可能。

  必須指出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還應該是確定的。這里所指的確定是,債務人對于債權的存在及其內(nèi)容并無異議,或者該債權經(jīng)過了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后所作的確定。因為,如果債權人的債權不確定卻允許其行使代位權,則可能導致次債務人不能有效抗辯,或者可能給次債務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意味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卻不積極主張該債權。但是,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因此,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有客觀明確的標準,即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此外,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與債務人不能清償自己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是債務人可以對次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條件,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債權已到期也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至于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規(guī)定:“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上述司法解釋列舉的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都帶有人身性質,且關系到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因此,不應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責任編輯:風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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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3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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