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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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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7種: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

  (7)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攬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為實施降職、撤職、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追究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要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安全生產法》對該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執(zhí)業(yè)資格的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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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2:1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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