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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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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投標文件的補充與修改或撤回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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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的補充與修改或撤回與撤銷

《招標投標法》第29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與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與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實施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招標人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注意:《實施條例》區(qū)分了撤回與撤銷兩個概念,與《合同法》保持了一致。

(1)工程施工項目

投標人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應書面通知招標人。書面通知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字或蓋章,修改的投標文件還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30條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或撤回的內容應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后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責任編輯:lala
發(fā)布:2007-08-06 17:4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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