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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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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在對外開展各類業(yè)務活動的基本載體就是合同,有位法學家曾經說過:“財富的一半是合同”,這形象地說明了合同在企業(yè)中的重要性。工程施工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標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長,條款內容多、涉及面廣,如何進行有效的施工合同管理是擺在企業(yè)面前的難題。

  一、施工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企業(yè)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根據工程承包合同來進行。沒有工程施工合同,就無法實施與監(jiān)管后續(xù)的生產活動,而合同一經簽訂,企業(yè)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隨之納入承包合同的規(guī)范之中。施工企業(yè)實行的總包、分包、內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來確定劃分的,其內、外合同的關系不但一脈相承而且標的、權責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承包的具體內容,就是企業(yè)對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項指標的分解與落實。這就使施工合同管理從形式、內容和管理范圍都不同于其他企業(yè),而是一個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統(tǒng)的管理方式。

  二、當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對合同認識及重視不夠

  現階段,各施工企業(yè)基本上都是按施工合同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合同的標前及標后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力求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序、嚴密的合同評審。但在工程施工時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貫徹執(zhí)行下去,有的單位執(zhí)行力度不夠。另外,有些企業(yè)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企業(yè)領導對合同風險缺乏防范意識,沒有認識到施工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等方面支持不夠。

  2.合同執(zhí)行力度不夠

  合同作為維系雙方當事人的紐帶,任何一方均須按合同辦事。但由于雙方均沒有按合同辦事,且又不進行及時、必要的經濟技術簽證,造成雙方均違約。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時撥付,致使施工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3.招標監(jiān)督機構和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

  招標監(jiān)督機構在審核、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條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實際上還是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圖辦理。例如在招標時降低工程的取費類別、施工單位優(yōu)惠條件的承諾、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工期的縮短等不合理條款,他們都無意進行修改。

  4.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權責不分

  有些企業(yè)沒有規(guī)定嚴謹統(tǒng)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依據,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tǒng)一,造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這是企業(yè)管理之大忌,最終將給企業(yè)帶來重大的隱患。

  5.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一部分企業(yè)合同管理人員思想品德不過硬,文化水平不高,業(yè)務不精通,沒有受過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tǒng)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有效地實施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1)建立施工合同管理體系,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項目管理論壇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培養(yǎng)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大力貫徹全面合同管理觀念。

  (3)組織項目小組成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學習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對合同概況、主要精神、合同總目標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樹立全局觀念,避免施工中的違法行為。

  (4)將合同事件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并做出問題的說明完不成責任的影響和法律后果。項目管理論壇

  (5)借助專業(yè)的合同管理軟件,建立有效方便的合同管理系統(tǒng),使合同的監(jiān)督、跟蹤和診斷工作高效進行。

  2.及時做好合同跟蹤

  (1)對合同文件和各種工程文件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或通過對施工現場的直接了解得到反應工程實施狀況的信息。

  (2)分析工程實施狀況與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異和差異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責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質量不合要求等。

  (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問題,評價合同履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

  3.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

  (1)謹慎訂立合同、減少瑕疵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fā)生。

  (2)業(yè)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標分歧的情形下,應借助各種制度安排來協調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jiān)理制度,質量保修制,質量事故處罰制度等。

  (3)要讓監(jiān)理發(fā)揮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風險。

  (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違約成本。

  (5)可重新定位工程合同主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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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3-08-11 17:10    編輯:泛普軟件 · syy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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