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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考點:其他土地定著物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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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定著物也稱為地上定著物、土地附著物、地上附著物。其他土地定著物是建筑物以外的土地定著物,是指附屬于或結合于土地或建筑物,從而成為土地或建筑物的從物,應在房地產交易中隨著土地或建筑物的轉讓而轉讓的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土地定著物與土地或建筑物在物理上不可分離,或者雖然可以分離,但這種分離是不經濟的,或者分離后會破壞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價值或功能,或者會使土地、建筑物的價值明顯減損。例如,為了提高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價值或功能,埋設在地下的管線、設施,建造在地上的圍墻、假山、水池,種植在地上的樹木、花草等。僅僅是放進土地或者建筑物中,置于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表面,或者與土地、建筑物毗連者,例如,擺放在房屋內的家具、電器,掛在墻上的畫,在地上臨時搭建的帳篷、戲臺等,不屬于其他土地定著物。在實際房地產估價中,估價對象的范圍如果不包含屬于房地產范疇的其他土地定著物的,應逐一列舉說明,未作說明的,應理解為在估價對象的范圍內;如果包含房地產以外的財產的,也應逐一列舉說明,未作說明的,應理解為不在估價對象的范圍內。

  在現實中,其他土地定著物往往被視為土地或建筑物的構成或附屬部分。因此,本書通常把房地產簡化為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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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0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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