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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中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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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銷售中禁止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3)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費用。

 ?。?)商品住宅必須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2005年5月9日國務院下發(fā)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增加了新的規(guī)定:國務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授權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5)2015年,國辦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1號),要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zhí)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shù)貞艏用窦彝ァ碛衛(wèi)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shù)貞艏用窦彝ィ瑹o法提供一定年限當?shù)丶{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shù)貞艏用窦彝?,要暫停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向其售房。

  對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發(fā)布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不履行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銷售價格(位)和套型面積控制性項目要求的,當?shù)胤康禺a主管部門要將以上行為記人房地產企業(yè)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對一些情形嚴重、性質惡劣的,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從嚴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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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2:0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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