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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人如何行使預先追償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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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數(shù)人共同保證時,共同保證人預先追償權(quán)的行使因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同而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各共同保證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的,每個保證人各自以約定份額為限向債權(quán)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每個保證人也應以約定份額為限為各自申報債權(quán)。 第二,共同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的,雖然保證人之間應承擔的份額是確定的,但對債權(quán)人而言,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份額之分的,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清償全部債權(quán),任何一個保證人對債權(quán)人的請求不能拒絕,但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其他保證人在承擔相應份額后,最終向債務人追償。

發(fā)布:2007-04-09 10: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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