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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與保證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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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爭議的事情是時有發(fā)生的。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的到公證處要求公證機關保證合同的執(zhí)行,當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說明公證的職能時,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公證處不負責任、公證毫無作用。其實,這是混淆了公證與保證的區(qū)別,是對公證缺乏正確、全面的認識。 保證是第三人對合同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擔保。保證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證人,被保證履行債務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證人。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由保證人負責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經(jīng)濟合同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人擔保。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薄睹穹ㄍ▌t》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jù)《公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我國公證機關只具有證明的職能,而不具有保證的職能;公證機關所進行的活動是證明活動,而不是保證活動。因此,公證員在辦證的過程中,不能與當事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擔當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在辦證的過程中,公證員只對出具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根據(jù)需要和可能可以進行回訪,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監(jiān)督,但不負保證履行的責任。

發(fā)布:2007-04-09 10: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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