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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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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時,受讓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轉讓人的權利、義務是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因此,該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轉移給新的受讓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以房地產(chǎn)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例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為5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10年后轉讓,受讓人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后,受讓人改變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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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2:0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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