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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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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招聘、面試、審查之后,對于合適的人選,就需要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fā)送錄用通知書,通知勞動者來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錄用通知書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風險,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fā)出就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如果操作不當就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茅先生大學畢業(yè)后應聘到一家大型國有企業(yè),企業(yè)給了他5萬元的購房補貼,雙方約定了5年服務期,并且約定在服務期內如果茅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2年以后,茅先生發(fā)現國企的工作環(huán)境并不利于自己的發(fā)展,便去悄悄應聘某外企的工作職位,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后,該外企對茅先生比較滿意,很快就發(fā)了錄用通知,其中還注明了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報到日期等。拿到錄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電子郵件通知該外企的人力資源經理,表示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前去報到。隨后他辭去了在國企的工作,并支付給了國企違約金。然而,就在他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公司報到時,該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選,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沒有正式錄用茅先生,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fā)出的錄用通知無效,茅先生也不必來公司報到了。茅先生接到信后,大為吃驚,將該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外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法院受理該案件后,經調解,雙方同意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點評: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錄用通知的效力問題?!秳趧臃ā?br>

發(fā)布:2007-06-25 15:1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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