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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長春市開展父母與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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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本市實際下發(fā)通知,就開展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做好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工作,根據(jù)《關于實施定向精準調(diào)控穩(wěn)定經(jīng)濟增長的若干意見》(吉政辦〔2015〕18號)文件精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本市實際下發(fā)通知,就開展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8日起,均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父(母)、子(女)可組合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業(yè)務。

二、主借款人可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為借款人的,只能選擇1個子(女)為共同借款人;子(女)為主借款人的,只能選擇父(母)中的一方為共同借款人。

三、在首套房貸款及2套房貸款認定上,只對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進行核實;其中,主借款人為子(女)且與父(母)在同一戶籍內(nèi)的,只對該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進行核實。

四、須以所購住房進行抵押。

五、主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滿足沖還貸條件的須簽訂沖還貸協(xié)議。

六、貸款審批發(fā)放后,在貸款未結清期間,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發(fā)布:2007-11-12 14:2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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