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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相關知識要點解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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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強制拍賣

  一、強制拍賣的概念、特點、原則 熟悉

  1、概念:是法定委托拍賣方式的一種;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以清償債務為目的;

  拍賣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稅務;

  拍賣方式:

  A.法院自行拍賣;

  B.法院委托商業(yè)拍賣。

  2、特點:(1)國家強制性;

  (2)標的的非自有性:不是法院的財產。

 ?。?)主體的特定性:法院和拍賣機構。

  (4)目的的利他性:拍賣所得不是為自己。

 ?。?)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法院比拍賣機構——責任較小、權利更大。

  3、原則:

  (1)法院處置權限定原則:

  A.被執(zhí)行人自行履行義務后,終止拍賣;

  B.法院確定保留價不得過低;

  C.案外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不得強行拍賣。存在共有權

 ?。?)法院主導拍賣程序原則:整個拍賣過程法院有權作出單方決定

  [單選題]09年考題

  對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強制拍賣的特點不包括( D )。
  A.標的的非自有性
  B.主體的特定性
  C.目的的利他性
  D.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二、強制拍賣的主體、標的、依據(jù) 熟悉

  1、主體:形成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委托人——法院;

  拍賣人——商業(yè)性拍賣機構

  關系人:標的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競買人、買受人。

  2、強制拍賣的標的:構成的三個要件:

  (1)被強制人所有或享有處分權的財產

 ?。?)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的財產(查封、凍結、扣押);

 ?。?)法院委托拍賣的財產。

  3、強制拍賣標的的限制:

  (1)豁免的財產、撫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禁止流通物: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不可以公開拍賣。

  4、法律依據(jù):生效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的文書。

  四、注意事項 了解

  1、標的物上沒有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不得抗拒執(zhí)行,但優(yōu)先授償;

  明顯等于、小于價值,一般不拍賣。

  2、中止、撤銷拍賣委托:符合情形之一:

  只能在拍賣成交前作出;成交后只能確認無效,執(zhí)行回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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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4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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