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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相關知識要點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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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 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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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權力,承擔義務的資格;

  一般權力能力(出生、死亡、人人平等);

  特殊權力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獨立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分三種: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歲以上不滿18歲,有收入來源;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歲及,對自己的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

  3、監(jiān)護:是職責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chǎn)、其他權力——保護、監(jiān)督;

  法定、指定、遺囑、自愿來確定。

  4、宣告失蹤和死亡:

  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滿2年的。

 ?。ǘ┓ㄈ耍簷C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團法人。 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民事主體

  4個條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ㄈ┖匣铮悍商卣鳎孩啪哂袌F體性;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務。與法人的最大區(qū)別

  四、民事法律行為 熟悉

  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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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4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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