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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公司占用“國慶長假”舉辦培訓班,員工沒有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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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編看到這樣一則新聞,新聞大概說的是:公司利用國慶長假給新入職的員工組織了一個培訓班,專門請來經(jīng)驗豐富的老技師為他們傳授相關業(yè)務技能。首先出于公司和個人角度出發(fā)是互益的,員工通過培訓,業(yè)務能力能夠快速提升,工作起來上手比較容易,間接的給公司更快的帶來效益,這是不可否認的。但問題是,國慶長假該不該占用員工時間培訓,員工為什么沒有加班工資,這才是新聞備受關注的重點。
      對于剛剛畢業(yè)的大學生來說,缺乏社會經(jīng)驗、實際操作水平不足,公司為了員工能盡快地熟悉業(yè)務,而又不耽誤工作時間,決定利用國慶長假期舉辦5天的培訓班,雖然對假期早有各種安排,但基于公司的壓力,也確有提升專業(yè)技能的需求,便如期參加了培訓。但問題來了,公司并不準備發(fā)放加班工資,理由是培訓本身并不屬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公司不但沒有獲取絲毫經(jīng)濟效益,甚至還要支付授課費用,因而不能按加班論處。面對公司這樣的說法,下面看相關專業(yè)人士怎么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判斷員工的工作是否屬于加班,其要件在于: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在標準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應當按加班論處;反之,則不屬于加班。而本案已符合相關要件:
      第一、公司占用你們的國慶假期,請來經(jīng)驗豐富的老技師,通過舉辦培訓班,為你們傳授相關業(yè)務技能,并許諾提拔為儲備干部的待遇,是基于自身需要所安排,而非你們自我要求、自我組織。你們之所以參加,是出于對公司要求的服從。
      第二、公司是占用國慶假日舉辦學習班的最終受益者。提高員工技能是公司分內(nèi)的責任,公司要實現(xiàn)相應目的,理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內(nèi)進行,其將培訓安排在國慶假日,無疑是建立在犧牲你們休息時間的基礎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時間的相對增加而獲得更多的利益。同時,隨著相關知識的增加,你們確實是直接的受益人,但同樣不能排除,你們獲得相關技能后,能更好地開展工作,為公司創(chuàng)造出更多、更大的經(jīng)濟效益,即盡管學習本身不屬于直接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卻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及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密切相關。
      第三、公司占用的時間屬于“標準工作日之外”。國慶長假是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任何用人單位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對此加以剝奪或者縮減。鑒于公司的培訓并不在法定理由之列,也就決定了你們接受培訓的時間當屬“額外”。
      綜上所述,類似此類事件我們不能妥協(xié),有權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資,盡管公司初衷是為提高員工技能,但是占用國家法定假日無疑是犧牲員工休息時間的基礎上或者導致原本計劃落空,員工坦然接受已屬不易,怎么能沒有加班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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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3-30 10: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